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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发布

律媒桥 2023-08-26

重磅

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发布

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单位联合发起“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今年已经是第5届。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评选活动,获得了很多律师的踊跃申报。评委会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01

案例一  W某某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

方勇、赵泽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628日,对W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某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某人防地震办公室是负责县人防地震工作的专职部门,依法负责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工作。W某某自20129月至20193月任该办副主任期间,分管城市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职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七个民用建设项目仍欠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6.0337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9628日,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决定对W某某取保候审。87日,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建议以玩忽职守罪追究W某某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后,W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人出庭为W某某提供律师辩护。12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1227日,检察院提出抗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W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却既未说明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是直接否定量刑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随后,W某某也提出上诉,主张无罪。

20205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作为W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102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020129日,某县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开庭,31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决,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W某某上诉,20219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1217日,上诉人W某某收到二审法院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落款时间为20211213日。1217日,W某某获得释放。

【典型意义】

   监察委直接立案并调查的案件,是公认的辩护难度极大的案件类型,更为典型、特殊的是,在W某某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纪委监察委、的官网,省人防办的负面案例汇编,均对该案做了典型报道,定性明确。且本案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争议热点的处理,在检察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超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范围予以判决,当事人于认罪认罚后又在上诉中主张无罪,法律上如何评价?本案以两次二审程序,最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当天释放,实现监察委案件的极为罕见的重大改判的结果,给出了自己的独特答案。该案能体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切实影响。

02


案例二  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李道演,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本案是源于A公司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引发的纠纷,时间跨度近二十年,涉及主体共有三家公司及相关数名股东,吴某某在失去公司控制权后不断举报对方涉嫌“套路贷”诈骗,本案亦怀疑是因举报被打击报复引发。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四个罪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认为:公安机关根据对方股东的举报,主要依靠举报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将民营企业股权交易过程中遗留的资产负债处理问题,直接定性为职务侵占;将企业家为了维持企业经营而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将公司之间的资金临时拆借定性为挪用资金;将公司决策权的委托一致行动人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于202129日和202131日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两份律师意见书;因本案程序问题及复杂的公司、人物关系,制作“办案程序图”、“人物关系图”;收集了证明吴某某与A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众多纠纷、被挪用资金的F公司事后所出具的追认证据等辩方证据材料,搜集了2018年度十大影响案例和若干篇理论文章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同时从保护民营企业家及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并在提交律师意见书后与检察官进行多次良好有效的交流沟通。

在检察官提出对非法经营事实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给予不起诉处理。为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在全面分析利弊和风险后,同意并见证委托人对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达成认罪认罚。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4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某职务侵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POS机套现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全案不起诉。吴某某在羁押一年后获释。

对此,某某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意见,省检察院审查后驳回复核,维持全案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公安机关指控涉嫌四个罪名,如全部定罪,法定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最终取得全案不起诉的结果,实属不易。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1、重视案件背景调查和梳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仅时间跨度较长,涉案主体公司和人员众多,需要做好事实经过和人物关系的梳理,以便尽快和全景了解案情;2、重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公司涉案的案件,要重视收集调取有利的证据材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补充提交辩方证据,直接可以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事实;3、重视刑事政策的运用辩护。当前涉及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要充分引用依法保护民企健康发展等相关刑事政策,以及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行动,强调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和要求;4、重视与检察官的沟通交流。本案的良好结果,除了律师的有效辩护,也得益于承办检察官的认真专业和坚持原则;5、平衡认罪认罚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关系。辩护人虽然提出四个罪名都不成立,但基于委托人刷卡套现的事实及认罪认罚可不起诉的方案,在全面分析意见后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非法经营罪认罪认罚,当天获得不起诉决定并释放,真正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6、本案给所有企业家的警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有被他人利用进行刑事控告的风险,聘请法律顾问做好日常经营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寻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刑事合规也能够更好地应对潜在的刑事风险。

03


案例三 赵某某涉嫌盗窃二审撤回抗诉案 


【辩护律师】

王玉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李娜,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079月,被害人王小某因铁矿所需与时任赵沟村村主任赵某某签订修路协议,约定修路作价为18000元(后增加为18500元),时间一个月,开工首付2000元,修路结束后一星期内付清剩余款。后经赵某某安排由被告人赵某某实际施工,王小某先付给赵某某2000元,赵某某将2000元付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修路完工后,先后多次向赵某某讨要剩余修路款16500元,其中一次向王小某要剩余修路款,均一直未付。王小某铁矿一直未再开工。基于以上原因,赵某某先后两次分别于2007年冬和2008年春的某天,到赵沟村LTG王小某的铁矿上,将该矿上的空压机、小型柴油发电机组,卷扬机各一台拉走,先存放于自家门口三个月左右,随后放到其邻居赵朝松家院内,其后将发电机和卷扬机分别租赁他人使用,将空压机卖掉。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空压机价值8640元、柴油发电机组2880元、卷扬机价值7920元,共计19260元。另查明:王小某于20095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县公安局于2009519日立案。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于20091118日赔偿王小某损失26000元,王小某表示不再追究这事。

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1716日作出(2020)豫122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某的辩护人王玉琳、李娜继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

【典型意义】

辩护律师认为,不能将自取物质以物抵债行为认定为盗窃,本案更应该从前因后果来结合分析论证,作出符合生活逻辑,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结论。被告人赵某某无非法占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以物抵债为”目的拉回矿上物质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该按照犯罪定论。本案一审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决无罪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依法有据,充分体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审应该维持原判,维护一审法院智慧的成果,维护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正确判定的结论!

在二审阶段审理过程中,面对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这起原审无罪判决案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明标准关,依法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诉的裁定,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切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04


案例四胡某辉涉嫌滥伐林木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曾庆鸿,樊颖奇,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36月,胡某辉通过拍卖,竞拍到某县林业公司泗园林场栋上林班山场的经营权,并注册成立某县福某林场个人独资公司,胡采取融资方式邀请他人入股经营。20038-12月,福某林场在间伐栋上林班皮垇山场杉木时,在该山场只办理了540m3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副业工砍伐杉木不少于1530 m3,超数量采伐杉木990 m3,折合立木蓄积1414.3 m3,砍伐后的杉木全部销售到浙江等地。侦查机关认为,胡某辉在经营福某林场期间,超数量采伐林木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依法应当其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此案长期久拖不决。2021810日,江西省吉安市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侦,某县公安局认定的胡某辉滥伐林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胡某辉不起诉。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数量不清是认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硬核观点。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3年,立案侦查时间为2009年,案发现场灭失,缺乏其他客观性证据,只有靠人证,得到“差不多”的超伐数量。由于时境过迁,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难以形成证据锁链。说到底,本案滥伐数量证据不足,辩护律师进行了翔实证据分析,拆解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获得了检察机关的支持。同时,超过追诉时效是本案另一辩护亮点,辩护律师收集多项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让案件“睡觉”11年。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曾律师代理的胡某辉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从案发到裁判,跨越11个年头,终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起诉为止。这份裁判结果的背后,凝聚了曾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们的心血和努力,他们坚守着对法治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厘清个案正义的合理路径,百折不挠,终将公平正义落到个案之中。

05


案例五  康某涉嫌医保诈骗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李宁志、李亚、王涛、肖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5年至今,李某某(另案处理)与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中草药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漏洞,由李某某指使王某某等人私自采购质次价低中草药原材料及中药饮片成品,由某公司樊某某指使陈某某、张某、孙某某、康某等人虚构中草药原材料产地,伪造入库检测报告、药品批号、虚开价格票据,药品贴标后供应给卫生服务站用于日常诊疗,李某某指使王某某等人核算利润,记录账目,将上述问题药品按某公司自产药品统计核算药品价格,后向某市医保局申请医保基金,实施诈骗。经查,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与樊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医保基金额约为1亿余元。公安机关决定对202084日对康某刑事拘留,94日某区检察院认为康某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捕。于202142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又于20211014日将案件报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1128日检察机关认定康某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律师论证康某与李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思路是:  1、主观上,康某对李某某、樊某某等人共谋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并不知情;2、客观上,康某的行为未能对李某某、樊某某等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关键性帮助作用。3、康某未从李某某、樊某某等人诈骗行为中获取除正常劳动报酬外的任何利益。

本案律师认为:1、康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法不强人所难,这也是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环境因素、其他同行行为人的行为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期待行为人当时的行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2、对康某适用刑法进行处罚,不符合实质刑法论。对一个行为人是否处以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更应注重该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这也是刑法人权保障所要机能所要求的。在此暂不讨论康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仅议康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从康某的社会经验、阅历、职务、实行行为、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等综合考量,康某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对刑法理论的娴熟运用并收到实际的辩护效果,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实务经验,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值得效法镜鉴。

06


案例六 徐某友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76月份前后,徐某友以其关系人李某名下的安徽新某普水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普)的名义与北京中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某)签订协议,由北京中某投资、新某普提供设计和技术服务,为潍坊中某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瑞)的潍坊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BOT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中型试验。2017915日,中某水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中某瑞,在投资78万余元后退出该项目。

20171215日前后,徐某友帮助被害人于某然接管投资该项目。侦查机关认定,20171226日,徐某友和于某海、刘某福,虚构中某瑞与新某普之间的假合同,以中型试验工程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于宗然投资款533530元,并汇入新某普账户;虚构中某瑞与北京徽光普耀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假合同,以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于某然投资款528300元,并汇入徐某友名下的北京徽光普耀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总计诈骗被害人于某然人民币1061830元。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徐某友与控告人之间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合同行为,徐某友没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存在,如果双方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本案成立合同诈骗,也就是北京某公司诈骗潍坊中某瑞公司,潍坊中某瑞公司就是被害人,然而于某海作为中某瑞的法人代表签署合同,反而成为了该案的嫌疑人,北京某公司是控告人和徐某友合作成立的,从中既无法得出控告人是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反而出现了自己诈骗自己的逻辑悖论。

李耀辉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申请撤销案件上,马不停蹄地撰写了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和申请检察院监督撤案的法律意见书。2020810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65天之后,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无罪难,难于上青天。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能因难而望而却步,必须坚定信念,坚守底线,坚持到底。回顾办理此案的过程,辩护活动还是十分艰难的。单从结果来看,应该算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本案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尘埃落定,当事人避免了一场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一个好的诉讼结果,需要当事人与辩护律师一起努力实现,同时也需要辩护律师需要拥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本案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办案,坚持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勇气也是令人钦佩。

07


案例七  李某等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郑小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于20201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218日被批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31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王某、杨某某、张某某四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李某是该案主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小宁律师担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其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收集案件证据、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被告人李某做了无罪辩护。本案历经两次庭审激烈辩论,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129日裁定准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主犯李某起诉的裁定,202112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无罪释放,而本案其他被告王某、杨某某、张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四位被告人中三位被判有罪,只有郑小宁律师辩护的李某被不起诉。原因就是辩护律师发现了现有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有罪,又通过细致深入的法律分析,并不断与合议庭和检察院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08


案例八  杨某涉嫌贩卖毒品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邹广杰,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杨某(本案当事人)向他人出售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涉嫌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认定:①2020225日,“H1”、“H2”、“W某”、“Z1”因需要泰勒宁分别联系“M某”购买泰勒宁,“M某”再联系“H3”,“H3”再联系杨某(本案当事人),杨某向“H3”贩卖170盒泰勒宁,杨某收到“H3”毒资后再联系其上线,上线将泰勒宁分别邮寄到“H1”及“W某”、“Z1”、“H2”、“M某”处。②2020928日,“Z2”和下线“Y某”商定向“Y某”贩卖泰勒宁,2020106日,“Z2”收取“Y某”毒资,后“Z2”让杨某(本案当事人)将143盒泰勒宁采用快递邮寄到“Y某”手中。③2021318日在H省某县杨某(本案当事人)处,搜出26盒泰勒宁,每盒10片,经鉴定,均检出羟考酮成分。

沈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1129日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明确。泰勒宁在2019年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本案是向他人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的新型毒品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告终,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件。本案辩护律师秉持专业立场,把握住了刑事案件决定当事人命运的两个黄金救援时段,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批捕阶段先争取到了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本案的焦点,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何定性问题,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精神,关于麻精药品不能直接按毒品犯罪处理的规则,紧抓案件证据细节,从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知他人购买精神药品是用于贩卖给毒品犯罪人员或吸毒人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案件定性存在的问题,精准抓住了改变定罪命运的辩点,终获存疑不起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无罪结果,对司法机关办理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案件时,如何通过在案证据审查判断该类案件的犯罪性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本案的办理路径及辩护思路也对同类案件中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9


案例九 AB涉嫌盗窃虚拟货币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陶宽,何承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95月,A伙同B二人共谋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渗透入侵虚拟货币网站,以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并变卖获利。20199月,C通过telegramB约定以网络技术手段渗透网站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并变卖获利。

20191022日,AB通过XSS攻击(网络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网络公司vol8166千个。后B8166千个vol币转移至康波交易所,并在康波交易所卖出,获利70383USDT20191023日至26日期间,通过变卖vol币的方式再次获得30619USDT。后B通过快速兑换平台、火币网将101002USDT变卖为人民币70万元,B将其中的35万元转入A的支付宝账号。后被害网络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将AB等人抓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陶宽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和阅卷,笔者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故从证据辩护角度提出辩护观点,并建议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主要辩护理由是:(一)“技术攻击行为”与“数字货币被盗”不具有对应性;(二)有证据显示,其他黑客入侵了被害网络公司;(三)无证据证明转入A账户的35万元系通过VOL币变现所得。最终,其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信,检察机关对A、B二人均不起诉。

【典型意义】

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有一定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作用非常关键,而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较大,尤其对于网络技术极高人员实施的行为。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重点审查电子证据,从真实性上、从取证合法性上、从与案件关联性上去审查、辩护。

刑辩律师要有一股劲:千方百计的寻找无罪辩点,以发散思维、侦查思维去寻找辩点。应当具有无罪推定思维,不轻易放弃无罪辩护,不要看什么案件都感觉没有辩点,很多案件是有无罪辩护空间的。例如本案,当事人是认可自己攻击过涉案网站,也收到过钱,但通过证据辩护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当然,检察机关的敢于担当非常关键。

不偏信任何一份证据,始终以有利于当事人的视角审查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可以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审查是否还有其他合理怀疑和解释。

注重事物的逻辑关系,从逻辑上作辩护,即使认定的事实全部成立,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找出不符合常理,找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本案,办案单位强迫行为人承认了一条攻击记录(实际上不是行为人攻击的),那这里面非常容易出现逻辑错误,以此出发去思考、发现问题。

10


案例十 孙晓红涉嫌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张继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9519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监察委员会向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移交案件线索:2009年至2011年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多次骗取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800余万元。

201963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决定对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红立案侦查。

2021830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晓红不起诉。

【典型意义】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违规行为一直是个疑难问题。该类案件往往是刑民交叉,政策性较强。在案件办理适用法律及行为定性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案对规范办理该类案件,正确划分刑民责任,正确定罪量刑,统一执法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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